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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对于应急照明、智能疏散系统性能要求

发布日期:2021-02-06浏览次数:9

1.应急转换时间: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2.应急工作时间: 不同场所应急时间不同,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 

 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m2,最大亮度不能大于300cd/m2(坎德拉/m2); 

 4.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光通量: 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流明); 

 5.系统自检: 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6.应急转换控制: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够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强制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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